2015-11-05 12:51:06
《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在抽检、检查、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召回。食品的标签、标志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也应依法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实施分级和限时召回。对于一级召回和二级召回中涉及的健康损害程度的评定,可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临床发病及损害等具体情况确定,或聘请专家进行相关评定,参与评定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因情况复杂需延长召回时间的,应报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召回食品处置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就地销毁。
对不履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查处,监督检查结果和召回处置情况将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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