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4 11:38:11
6月13日,记者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的相关情况。
“《证据要求》统一刑事司法标准,加快实现法院审判以庭审为中心,进而促进整个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朱兴介绍,贵州省高院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针对当前贵州省公、检、法机关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不统一,在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上不规范等问题,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历时一年,共同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吨ぞ菀蟆范愿骼嘈淌掳讣纪ㄓ玫幕局ぞ菀笥枰怨娣?,并对几类常见案件如:故意杀人和伤害案件、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毒品案件提出个别化的证据要求。
朱兴说,《证据要求》的发布首次确定“罪名差别要求”,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提出了一些个别化的证据要求。针对命案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对尸检报告以及其它生物物证鉴定的制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这类证据的制作与收集。例如,《证据要求》明确规定,尸检报告及照片应当全面、客观、详细记载尸体检验情况,对被害人身上创口、衣服裂口的大小、形态、伤型及位置逐一详细记录,并逐一附细目照,对被害人留有痕迹的衣物应当提取备检;在尸检工作中,除进行体表检查外,还应当进行解剖,准确确定死亡原因,并分析推断致伤致死工具,同时对死亡时间进行推断,对死因不明确的被害人尸体必须提取胃内容物、心血等进行理化检验。
朱兴介绍,在抢劫、盗窃等侵财犯罪中,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对于准确认定犯罪金额、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存在着鉴定主体不规范,鉴定依据和方法不科学,鉴定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为此,《证据要求》对抢劫、抢夺、盗窃案件中价格鉴定报告应当具备的内容进行规范,明确抢劫、抢夺、盗窃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基本要求。
“在毒品案件中突出了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通讯证据收集的重要性?!敝煨怂担酒贩缸锞哂幸欢ǖ囊涡?,收集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以及通讯情况的证据对于定案、定罪具有重要意义。为此,《证据要求》对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通讯情况证据的收集提出了明确要求。
《证据要求》还对一些证据收集和审查中的重要问题做了规范,明确了原始证据效力优先的规则,细化了证人、鉴定人出庭规则,并明确出庭证言效力高于书面证言,如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否则,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对技侦资料的审查与核实进行了规范,明确侦查机关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对案件来源相关材料的收集进行规范,明确了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等案件来源材料收集的具体要求,对通过特情介入、案件经营、技术侦查等措施,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要求附有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材料。
朱兴表示,下一步省高院将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一起认真组织开展《证据要求》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同时还将与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合作,将《证据要求》的具体内容融入到案件管理系统当中,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贵州省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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