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6 14:35:57
25日上午,民政部正式发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就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根据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列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介绍,办法共八章二十九条,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认定条件方面,民政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适用于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此前,各地在认定特困人员时,大多依照“三无”标准,但具体应当如何界定“三无”,并无统一标准。按照此次发布的《认定办法》,无劳动能力的情形包括: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等。
在认定无收入来源这一项时,办法中提到,认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同时,办法还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几种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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